2014年太陽花運動期間,民眾在行政院前靜坐抗議,遭到警方暴力驅離,造成15人頭皮撕裂傷、肋骨骨折等,受傷民眾控告台北巿警察局要求國家賠償。


一審法院判賠111萬1570元,警方不服上訴後,二審法院認定警方對於侵入行政院區及聚集於禁制區內的民眾進行強制驅離,屬於適法行為,但是對民眾造成頭皮撕裂傷、肋骨骨折等傷勢,已逾越執行驅離勤務時比例原則,改判賠140萬8169元。


法院認定警察執法與國家暴力之間有明確的界限,若只是造成一般身體擦挫傷,都還在執法容許的範圍內,然而造成骨折等暴力已經超過執法的要求,台北市警察局有義務賠償受傷的民眾,且無法再上訴,經過將近8年的纏訟終於有了結果。


因服貿爭議爆發的太陽花運動是台灣民主發展史上的重要事件,我國法院也在相關案件中承認人民擁有抵抗權,可以在政府失能時,使用違法的手段,來督促政府改變政策或制度。


儘管馬英九、江宜樺等人濫用國家機器的責任最終沒有被追究,當年擋下服貿協議,阻止中國滲透的野心,太陽花運動啟蒙青年世代參與政治的風潮,仍是值得所有台灣人銘記的民主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