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早上在桃園市中壢區,一位詹小姐下了火車走在大街上正準備進行自己一天的行程,卻被一名身穿警察制服、騎著警用機車的員警,以「沒看過你、你神情緊張」為理由,「合理懷疑」詹小姐有犯罪嫌疑。
當下詹小姐雖然拒絕回答,但是同意員警可以和她一起前往目的地,沒想到員警卻限制她的行動自由、搶奪手機、施加暴力造成多處擦傷,甚至上了手銬以現行犯身分押送到派出所做筆錄。隨後詹小姐被送往中壢分局的拘留室待了兩個小時半,更被送到桃園地檢署拘留三小時餘,等待開庭審理。
過程中詹小姐詢問員警現在我沒有人權 嗎?員警回應,沒有!詹小姐「失去了九個小時的人身自由、身體受傷、尊嚴盡失、蒙受羞辱、無法工作、無法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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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在這篇貼文下留言「 配合一下就好 」,但真的是這樣嗎?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文提到,對人的臨檢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也就是說警察不可以主張「因為你看起來很可疑,我想盤查,你就要乖乖配合我」,要說得出哪裡可疑,為什麼要進行臨檢。甚至在第535號解釋出爐後,2003年通過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也明文規定,警察只能問你的基本資料、看你的證件,甚至也規定了警察如果無法查明民眾身分,而需要帶往派出所等地方的時候,不可以使用強制力,也不可以超過三小時。
綠黨秘書長李菁琪曾經處理過1個案件。案件當事人剛回台下了飛機,在回家的計程車上遇到警察臨檢,員警要求打開行李箱檢查。當事人乖乖配合警察打開了行李箱,行李箱有一支外國友人送的,自己都沒有吹過的卡祖笛(一種簡易樂器)被警察認為很可疑,最後這支卡祖笛被驗出大麻陽性反應,這名當事人就被依「持有二級毒品」起訴,雖然最後無罪,但過程中卻飽受恐懼。
文化部長李永得、台大教授李茂生和苗栗縣議員曾玟學,也都曾經遇過警察不合理、不合法的違法盤查;就算警察是為了執法,也不該抱持著「寧可錯殺一百」的心態對民眾違法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