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環境權寫入憲法,即是宣示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也是保障人民有個宜居的家園,其內涵約有以下四點:
優良環境享有權
公民有要求享受健康、安全和舒適等優良環境的權利。
惡化環境拒絕權
公民有拒絕惡化環境(如水、土地、空氣污染、噪音等)的權利。
環境知情權
公民有知曉環境資源與生態狀況的權利。
環境參與權
公民有參與環境保護、環境決策程序的權利。
隨著民眾環保意識抬頭,我們開始思考並重新定義人與環境的關係,如何在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間取得平衡,來保障人類文明的永續發展,也成為台灣邁向未來的一項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