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標準到底是什麼

罷免,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但民主實踐的真諦,應有一套一致性的判斷標準,去篩選出真正適任的公職人員,淘汰不適合的。若這套而非按照職務需要達到的目標來檢視,那就是濫用。為了台灣的民主發展,捫心自問,我們看待公職人員的標準到底是什麼?

台灣議員違反中國法律

高雄市議員黃捷的罷免案,02/06(六)就要投票了;然而,罷捷團體提出的理由竟是「違法介入港暴相對少數進行物資募集」、「明顯違反國安法第21條,影響國家安全甚巨」,以中國法律來罷免台灣議員,可以說是相當荒謬,不禁讓人質疑這場罷免行動的真正目的,也看不出到底判斷標準是什麼。

議員罷免制度有什麼問題

議員為複數選區制,選區內的選民投票選擇很多,候選人只要能夠爭取選區內一定數量選民的支持即可當選。簡言之,台灣目前的地方議員選制,優點是小黨或無黨的政治人物,也更有機會當選,促成多元政治發展。然而,我們擔心的是,多席次與單一席次的選舉,竟用同一套罷免制度,而從政治動員能量來看,相對少數選民的意見遭到罷凌,並扼殺政策多元思考空間。

假設某一位議員因提倡環境保護、文化保存等議題而當選,但卻又被無法認同的選民罷免,又或者是因為政治意識形態不同,而被反對的選民罷免掉。這其中衍伸的問題應該被好好討論,綠黨認為,每一次直接民主的實施,都是檢討、改善制度的時機。

延伸閱讀:

關於議員選制,寫在黃捷罷免案之前 part 1

關於議員選制,寫在黃捷罷免案之前 part 2【從複數選區談比例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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