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罷免案結束,綜觀王浩宇當選得票數與罷免同意票數,綠黨非常憂心接下來的發展。在這之前,我們先補充一下背景知識:

「議員為複數選區制,按其得票數依序當選。各選舉區應選名額,每4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在複數選區制度下,每一選舉區的選民選擇空間大,候選人僅需達安全門檻票數即可當選。換言之,該名候選人只要能夠爭取選區內一定選民的支持即可當選。」

簡言之,目前台灣的地方議員選制,優點是小黨或無黨能有較高機率當選,促成地方多元政黨發展,缺點則是若大黨能夠有效妥善配票,其當選機率仍高於小黨。

王浩宇於2018年得票數1.6萬票,罷免門檻為8萬1940張票,最終結果為同意票達8萬4582張。

這反映了兩個問題。

1、照《選罷法》規定,只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25%以上,罷免案即可過關。但王浩宇2018年的得票率為8.68%,我們算9%好了,本次罷免案門檻比例是王浩宇2018年得票率的5倍。這在整體選制看起來相當的「詭異」。

2、議員為複數選區制,照理來說按照複數選區民意代表之精神,該議員對其支持的選民負責即可。然而,我們無法得知有多少人是2018年支持王浩宇卻在這次罷免案中投下同意票的。當然,不同意罷免票數只有7128張票,連2018年的當選票數的一半都拿不到,這某種程度上也代表民意的轉變。

我們擔心的是什麼?從這次的罷免案看起來,議員的選罷制度的確需要檢討。而從政治動員的角度來看,這是不是也會扼殺小黨的生存空間?例如某區的議員因提倡環境保護、文化保存等議題而當選,但卻被無法認同的選民罷免?

又或者是因為意識形態不同,而被反對的選民罷免掉?

多席次與單一席次的選舉,竟用同一套罷免制度,這其中所產生的問題應該被好好討論。綠黨認為,每一次直接民主的實施,都是檢討、改善制度的時機。如果對當前議員選制有任何意見,也請您在下方留言交流,讓我們一起努力讓制度變得更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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