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優秀的問題!但是你知道嗎?其實台灣目前現在所有的焚化爐是足夠處理民生廢棄物的,但問題在於我們把民眾繳稅蓋出來的焚化爐拿去燒事業廢棄物,而不是讓事業自行處理自己的廢棄物。

另外,台灣的垃圾還有焚化爐的使用本來就應該跨縣市調度,早就應該放棄20年前的一縣市一焚化爐的老舊計劃。

另外這個案子最可怕的地方在於,他是BOO案,意思就是這個東西蓋好之後,利益(焚燒+發電)都是廠商拿去,但是焚燒垃圾後所產生的底渣跟飛塵卻要政府以及全民買單,再加上政府明明自己有地可以蓋,卻要用 BOO 案子當廠商來標(而且還只有一家廠商投標),這難道沒有圖利廠商的嫌疑嗎?

再來,這個案子當時跟中央申請經費的時候說的是新型生物分解處理場,拿到錢之後竟然變成改成舊型的焚化爐,簡直大巨蛋第二(話說大巨蛋似乎停著停著就要蓋好了)。

所以今天我們要問三個問題:

️1.環評問題:此案多年前就規劃,但各種因素遲遲未開發,現在廠商變更焚化爐的爐體設計、發電量增加50%,需重做環評。

️2.《促參法》程序問題:只有一家廠商投標,只開過一次公聽會;沒有政府收購或徵收土地的過程,直接以廠商20年前就規劃興建焚化爐的所買下的私人土地參與投標,然後獲選,才開公聽會和民眾溝通,不符合促參法程序。甚至有護航圖利特定廠商的嫌疑。

️3.選址問題:焚化爐的選址地點位於海岸管理法草案規範的保護區中,營建署在海岸管理法草案公告至今已5年卻遲遲未公告詳細特定區範圍,那就等於沒有效力了,請問環保署什麼時候才要公告詳細特定區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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